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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须知:新《公司法》下的“法定代表人”新规解读

海南瑞鑫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2024-02-28浏览:519次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已于2023年12月29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本次修订的一大重点体现在公司治理方面,法定代表人制度作为中国法人治理方面的特色制度,长期以来在学术界引起诸多讨论,实务中因法定代表人这一特殊身份引起的诉讼亦频繁发生。

    新《公司法》出台后,对法定代表人规定做了一些重大调整,具体如下:

01 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辞任与变更

    新《公司法》第十条规定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

法条解读

    关于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新公司法增加了“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规定,将“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修改成了“董事或者经理”。

    一是回应新《公司法》关于不设董事会的公司可以设置一名董事行使董事会的职权,不再设执行董事的规定,在法定代表人的选任范围中删去了执行董事;

    二是扩大法定代表人的选任范围至任何一名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会成员,而非局限于董事长,强调法定代表人实质参与公司治理,避免“挂名”法定代表人。

    关于法定代表人的辞任:新《公司法》明确规定,辞任董事或经理职务视为同时辞任法定代表人,更加尊重法定代表人的意愿。避免了实践中公司拒绝办理变更登记,辞任董事或经理被迫继续担任法定代表人,被迫承担诉讼、被限高责任等情形。同时明确了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的责任,法定代表人辞任流程更加清晰。

    关于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新《公司法》明确规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申请书,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避免了实践中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程序中的“扯皮”问题,为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的材料签署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实现变更登记事项的顺利变更。

02  法定代表人责任的承担

    新《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法条解读

    一是新公司法明确规定,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二是公司通过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方式限制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如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超越职权范围,则其以公司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法律后果是否由公司承受,需根据相对方的主观状态判断。(如相对方为善意,即相对方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则基于法定代表人身份的商事外观,构成表见代表,应当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如相对方并非善意,即相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则法律后果不应由公司承受,但是如公司有过错的,仍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三是新公司法明确规定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当先由公司承担责任如法定代表人存在过错的,公司可以依据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追偿,该规定有利于督促法定代表人规范履职。

03 法定代表人核实股东出资责任

    新《公司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

法条解读

    一是新《公司法》增加了股东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出资方式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体现了新公司法对公司资本的重视;

    二是新《公司法》增加了股东出资证明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名的规定,督促法定代表人履职,也强化了法定代表人在公司内部治理中的地位。

04 法定代表人的任职限制明确

    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法条解读

    该内容明确被宣告缓刑的人员以及个人负有大额未清偿债务被法院列为失信人员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时间限制要求。

    综上,新公司法修订了法定代表人任职、辞任、变更和责任承担等条款,强调法定代表人应实质参与公司管理、执行公司事务,进一步明确了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体现了权责一致的原则。这些改革将有助于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促进公司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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